▲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

審檢

審檢

司法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法務行政

司法行政

公設辯護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公證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觀護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行政執行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財經實務組

電子資訊組

營繕工程組

矯正 監獄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刑事鑑識

法醫

法醫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檢驗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中醫學、牙醫學、藥學、復健醫學、護理、公共衛生、醫事檢驗、醫事技術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

法務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執達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執行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矯正

監所管理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等考試

法務行政

司法行政

錄事

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

庭務員

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

附註: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但法院書記官不受四十歲上限之限制;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

二、表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