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特殊規定)▲

職組

職系

體格檢查標準(特殊規定)

法務行政

安全保防

調查工作組

法律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電子科學組

資訊科學組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O公分或超過一九O公分者(脫鞋);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或超過一八O公分者(脫鞋)。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O.二以上。 但矯正視力達一.O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五、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B型肝炎表面及e抗原均呈陽性反應,且肝功能試驗超過正常值二倍以上者。

八、梅毒、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九、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身體有不雅紋身者。

十一、精神異常者。

十二、五官有明顯之缺失、病變或嚴重畸形者。

十三、骨骼、關節、韌帶疾病,嚴重影響運動功能者。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化學鑑識組

醫學鑑識組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O.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O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

四、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五、B型肝炎表面及e抗原均呈陽性反應,且肝功能試驗超過正常值二倍以上者。

六、梅毒、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七、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八、身體有不雅紋身者。

九、精神異常者。

、骨骼、關節、韌帶疾病,嚴重影響運動功能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附註:

一、應考人體格檢查應至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二、其餘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